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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22 来源: 编辑: |
在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把跟踪盯梢作为手段之一。婚外情,似乎是这种手段针对最多的对象。
跟踪盯梢有法律限制
跟踪盯梢这种特殊的取证方式究竟合法吗?本人从法律界人士那里了解到了有关的法律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些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以及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1993年公安部有关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存在法律盲区
跟踪盯梢的取证方式在民事纠纷调查中频频出现,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不该单方面地去批判,而是应该正视它,分析它的存因。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原因一:法院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比以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原因二:法律保护隐私权,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从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原因三:法律对“私家侦探”的定义不明确。 公安部在多年前就有禁止设立私人侦探所的规定。不过限制的范围比较窄,存在着较大的灰色空间。大多数情况下,以朋友的身份,或者由朋友辗转介绍,以个人名义帮助取证,并获得一定的酬劳,似乎并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
原因四:只要取证过程合法,法律对形式还是宽容的。 现行法律不禁止上文涉及的那些取证活动,现行法律同时也对这些取证活动所针对的对象,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首先,取证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宪法》及《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其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向审判机构提交,使用不当造成侵害隐私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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