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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多美”与“多美味”现近似之争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19   来源:   编辑: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自然人詹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该案第三人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味多美公司),系争商标为该公司的第3218375号“味多美”文字注册商标。
 
    据了解,詹某于1998年创建福建晋江多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西式餐饮,目前该公司主要运营“多美味”、“多纳多”品牌。2007年3月15日,詹某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北京味多美公司已于2005年10月注册的“味多美”文字商标,理由是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749147号“多美味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第1749147号商标于2000年11月16日由詹某向该局提出注册申请,并申请在餐厅、酒吧、咖啡馆等服务上使用,按照当时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上述服务属于第42类。北京味多美公司则于2002年6月21日申请第3218375号商标的注册,并按照现行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申请该商标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酒吧、咖啡馆等服务上。
 
    1月4日,商评委就詹某的争议申请作出裁定结果称,第3218375号“味多美”商标与詹某的第1749147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维持第3218375号商标注册。
 
    针对上述裁定结果,詹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提出3点理由。首先第3218375号商标与第1749147号商标系近似商标,且二者均使用于第43类的相关服务上,因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其次,二者含义近似,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行业内不具有区分性,易致使相关公众混淆;最后,其经营的食品公司早已开始使用“多美味及图”商标,至2005年10月第3218375号商标核准注册时,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庭审时,商评委始终坚持认为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认为法院不应支持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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