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
问:您怎么看待这次的“解百纳”之争?
董葆霖:看“解百纳”的相关问题,是要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上理解这些问题。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要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诚实劳动、诚信经营,以此来推动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形成一个自由贸易、公平竞争、你追我赶、良性循环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健康局面。
商标的本质是要起一个能使消费者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的这个区分和理性选择非常重要,使得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果自己的商标为他人使用,就会使创造者的心血、劳动和资金付诸东流。如果人人丧失了创新的信心,社会就不能够发展。只有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才能够真正保障生产经营者。经营者也才会有信心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创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这样的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不仅对于市场、而且对于消费者都是有益的。而这样的竞争局面一旦展开后,对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也是一种鞭策,会使他们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调动内在积极性,也努力创建自己的商誉、开发自己的新产品。所以说,商标法的立法应当最终是通过确立商标制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局面,促进经济社会“两个文明”的同步发展。
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解百纳”之争有关系吗?
董葆霖:看待“解百纳”之争的情况,关键要看到,“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创立70多年来创建的民族品牌,也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应当说,“解百纳”是张裕多年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得来的。经过几十年的经营,也在消费者中取得了高度认可。这种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要肯定它这个品牌对社会经济“两个文明”发展的贡献,对消费者的长期贡献。
问:您认为“解百纳”是商标品牌还是葡萄品种?
董葆霖:分析“解百纳”是否是商标品牌,主要看事实,即历史事实上“解百纳”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人说解百纳是“Cabernet”的译名,说它就是葡萄的品种。这种说法不对,第一,“Cabernet”不是葡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系名称。只是几种法文葡萄名称赤霞珠CabernetSauvignon/蛇龙珠CabernetGernischt/品丽珠CabernetFranc 的前缀,而“Cabernet”并没有含义;第二,在市场中,有很多葡萄酒将“Cabernet”翻译的也不固定,有的译为“加本力”,有的译为“加百纳”,因此“解百纳”并非“Cabernet”唯一对应的译名。葡萄品种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退一步来说,即使解百纳是“Cabernet”的音译,那么,“解百纳”是否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标识商品的、反映本质特征的名称,或者是经过长期的、规范使用的为消费者约定俗成的名称。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定的葡萄品种中,并无“解百纳”这一品种;葡萄酒标准中也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酒名称,因此“解百纳”也并非国家通用标准的名称。“解百纳”是商标,不是葡萄品种和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事实,是法律确认的。它1936年9月1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审定注册,注册号为第33477号。当时1935年 的商标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于“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通用之标章者”“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这一历史事实充分证明,“解百纳”在70年前就是被商标法确认的葡萄酒商标。
问:认定“解百纳”是不是商标,还需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
董葆霖:经过70年的使用,解百纳在消费者当中影响很大。现在已经形成了批量生产、批量出口,已经被国内外消费者认知和认可,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是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骄傲!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商标,她的“显著性”还需要证明吗?!所以商标的显著性已经非常突出了。可以说,即使“解百纳”商标没有注册,它理所应当地也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人说现在30多家企业使用了,“解百纳”就是全行业的公共财富了?这是什么逻辑?人家是1937年注册的,连续使用并投入了70多年,2001年人家又再次申请注册。1998年以后先是一两家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新世纪竟然30多家企业一哄而上,总共两年多点时间,就把人家几十年创立的知识产权变成“全行业的公共财产”了吗?这损害的不是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损害的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信心和希望,是国家和民族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问:在目前阶段,张裕公司是否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
董葆霖:我认为,张裕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保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
根据2002年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葡萄酒厂商复制、模仿与“解百纳”类似商品使用的话,可以利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保护它的权益。
商标法律师:“解百纳”目前处于商标注册之后,2002年,它的权利经过商标局确认,已经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其他商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使用、不能使用解百纳。商标局虽然发出了撤销决定,但在没有生效前,张裕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又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现在处于司法审查阶段,其商标注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法院最终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商标权利不存在;如果法院最终确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所有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评审委员会作的裁决,是行政决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但我认为,这个过程依然是一个存在纠纷的过程。而“解百纳”的商标权则是一个已经确认的权利。所以,这种已经确认的权利还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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