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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2-25   来源:   编辑: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上一条: ·使用、注册域名是否恶意的判断
下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修改及对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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