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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
近日,著名歌唱组合“羽泉”以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6月,崇正公司受人委托,复制名为“新歌快递”的光盘。该公司未经“羽泉”成员胡海泉、陈涛(陈羽凡)许可,使用了其演唱的《旅程》、《了不起》、《最美》等共9首歌曲。2007年7月,胡海泉、陈涛(陈羽凡)以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的复制行为、沙某的销售行为侵犯其二人创作的《旅程》、《了不起》、《最美》等歌曲的著作权为由,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沙某停止销售行为;判决崇正音像公司停止复制行为、在《中国文化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600元及合理费用1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但淄博崇正镭射音像公司始终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义务。
日前,“羽泉”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淄博崇正镭射音像公司应履行的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义务,并对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提出相应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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