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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用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技术秘密、地理标识等方式,但主要方式是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目前,我国对农业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要求,如我国将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植物品种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植物新品种权只针对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植物名录中的植物。因此,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首先要明确所要求保护的内容应采用何种方式,能否采用所选择的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我国专利权的审批机关,负责专利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一)农业工具、设备、容器等均可以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方式实现保护。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周期短,对工具、设备、容器等作出的小改进,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及时得到保护。
(二)农业种植方法、培育方法、耕作方法等利用作物或植物的生物学习性或自然规律进行人为控制的方法等农业技术方法,通常采用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实现保护。但是发现某种作物或植物生长学习性方法、田间数理统计或排列方法、植物品种等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我国将植物本身(包括植物个体、植物器官)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但对植物细胞(包括植物细胞本身)以下级别植物材料是可以申请专利权的。因此,对植物细胞、植物基因、植物蛋白均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实现保护。
(四)对于食用菌、固氮菌及其利用或培养微生物的方法等涉及微生物的技术通常采用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实现保护,但应注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植物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2、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3、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因此,对于农业专利申请中涉及到的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需要保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我国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专业常识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必进行创造性劳动,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得到说明书的形式支持和实质支持。此外,专利申请人还需依法缴纳一定的费用。
授予农业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一般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一样,均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摘自《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主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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