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委托一家代理公司注册5个“短信实名”,其中1个未注册成功,双方因注册费结算问题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一本市首例因注册“短信实名”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倪某要求代理公司全额退款的请求。
去年8月31日,倪某与上海迎众信息科技发展公司签订《短信实名服务合同》,约定由迎众公司为倪某提供包括罗孚汽车、福特汽车、美洲豹、法拉利、第1财经等5项“短信实名”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注册费共计3.5万元,并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福特汽车”未能注册成功,倪某为此向迎众公司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因协商未果,倪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迎众公司应向倪某退还该项注册费5000元。倪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合同虽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但双方对此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据5个短信实名有各自注册费、可分开的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应理解为未注册成功的,退还未注册的短信实名的全额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所有短信实名的费用。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