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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道、刘育州与河南省老艺术家协会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书道,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恒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育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恒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老艺术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谊,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书道、刘育州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老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老艺术家协会)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老艺术家协会于2006年1月1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后,马书道、刘育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书道、刘育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恒超、老艺术家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尹伟到庭参加诉讼。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马书道、刘育州、老艺术家协会自愿在法院主持下就本案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马书道、刘育州分别支付河南省老艺术家协会15000元,共计30000元,于2007年6月11日前一次付清。
二、马书道、刘育州与老艺术家协会于2005年8月1日签订的《现代戏曲<当代孝子>剧本创作合作协议书》及2005年10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不再对双方有任何约束力。
三、老艺术家协会对马书道、刘育州所撰写的《当代孝子》剧本不主张任何权利。
四、马书道、刘育州对于由陈涌泉创作的《当代孝子》剧本不再担任执行策划、文学统筹工作。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老艺术家协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由马书道、刘育州各负担966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少禹
代理审判员 孙东雅


二○○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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