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产权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产权律师 在线咨询 产权贴吧  
  行业新闻 - 著作权 - 创意产业 - 商标 - 软件 - 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 - 新法速递 - 法律社区  
    北京特邀知识产权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知识产权案例 > 浏览

侵权事实不成立 《王满子》指控《兄弟》剽窃一审被驳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日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王长征指控被告余华作品《兄弟》剽窃其作品《王满子》内容,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滨州市公安局干警、作家王长征,将余华、上海文艺出版社、滨州新华书店列为被告,于2006年11月9日向滨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自2001年开始着手创作小说《王满子》,于2004年7月7日首次发表于“百灵文学网”。2005年8月,原告发现北京作家余华所著小说《兄弟》与自己所著《王满子》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相同或者说是相似;在人物、情节结构、词句等方面亦存在相同或相似,造成了两本书在整体上形成了实质性的相似。据此,原告认为余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和独创性,存在剽窃之实,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出版该书的上海文艺出版社是该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与余华一并承担赔偿及其它民事责任。滨州新华书店作为侵权作品的销售单位,亦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余华、上海文艺出版社、滨州新华书店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
  被告余华辩称,《兄弟》系自己原创小说,虽然出版于2005年8月,但总体构架和人物设置等均完成于上个世纪,跟原告的《王满子》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辩称,在出版《兄弟》过程中,恪尽出版义务,完全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满子》不属于其应当认知的范围,到现在被告也未见过《王满子》。
  被告滨州新华书店辩称,其属国有发行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凡是正规出版物均有权发售。《兄弟》一书是否构成剽窃,作为销售单位没有审查的权力,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
  经法院查明:2004年7月7日,原告王长征将其独创作品《王满子》发表于“百灵文学网”,小说共十二章,近10万字。讲述了从“文革”到今天的40年间,发生在山东某小镇王流村一个由奶奶、父亲、母亲、哥哥和弟弟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叙述了从红色的狂热、人性的丧失到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这样两个时代的巨大弯折。2005年8月,小说《兄弟》(上部)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余华,2006年3月该社又出版《兄弟》(下部),上、下部共计51万字。小说主要描写了江南小镇两兄弟宋钢和李光头从“文革”至今的命运变迁。
  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原告《王满子》系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余华剽窃不成立。基于余华侵权不成立的事实,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及滨州市新华书店也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5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上一条: ·陈涌泉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下一条: ·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大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