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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监字第3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4)民三监字第37-2号

施昉:
你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1、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你签订出版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合同第三条与第一条有矛盾,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出版社应赔偿你损失2000万元;2、二审判决认定出版社已经印刷的图书数量为15 万册,故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应支付尚欠的印刷版税,并罚款2倍。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系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并不排斥第三条约定的“简繁体字海外出版”的内容。你以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矛盾,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实施了欺诈行为,由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你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并无不当。你向本院请求判令出版社赔偿数额由原审主张的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因没有提供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尚欠版税的问题。你向本院提出的要求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归还尚欠的版税的请求,虽已超出原审范围,但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拟组织你与被申请人听证予以调解。经通知后,因你拒不参加本院组织的法庭听证,并不接受被申请人提出的愿意与你解除所签订的出版合同,并按照原审法院认定的印数支付你其余稿酬的建议,致使本院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对此,原审法院仍依法保留你相关权利,你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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