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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监字第4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0)知监字第49-2号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
你会因与苏州电视台、苏州市广播电视艺术培训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及(2003)苏民三监字第9号驳回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以下简称名城研究会)系《江南巨富沈万三》编辑作品(汇编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原审判决将名城研究会认定为编者之一属认定事实错误;2、人物与人物形象不同,沈万三的人物形象是名城研究会塑造的,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电视剧《沈万三传奇》虚构了有关“沈万三为乞求与洋人做生意将爱妾送洋人”之情节,侵犯了名城研究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苏州电视台等拍摄的电视剧《沈万三传奇》,侵犯了名城研究会编辑作品的改编权;4、电视剧《沈万三传奇》的编剧吴恩培,利用了名城研究会提供的创意、智慧、素材、史料,吴是受苏州电视台等的委托创作剧本,该剧本抄袭了《江南巨富沈万三》编辑作品的内容,苏州电视台等作为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本院提审改判。
经本院调卷审查,并于2006年12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至此,合议庭已先后三次认真听取了你会的申诉意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合议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
1、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你会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会是《江南巨富沈万三》一书的唯一编者。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中根据该书的署名情况及你会提交的证据认定该书的编辑者为苏州市商业局和名城研究会,名城研究会为该书的编者之一并无不妥。另外,就本案而言,你会无论是该书的唯一编者还是原审认定的编者之一,均享有对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你会是否为《江南巨富沈万三》一书的唯一编者,对你会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并无影响。
2、关于苏州电视台等是否侵犯了你会的编辑作品的改编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权、改编权均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编辑、改编他人作品必须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你会参与编辑出版的《江南巨富沈万三》一书,涉及多个每篇作品的作者,如他们均同意你会使用他们的作品进行编辑,这属于原作者许可你会行使编辑权的行为;如该书在体例、文章的选择、编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那么你会依法享有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将文字作品转化成影视作品属于作品的改编,你会是否享有改编权取决于原作者是否将改编权转让或许可你会行使。本案中你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作者已将改编权转让或许可你会行使,因此你会不享有被编辑作品的改编权。即使苏州电视台等拍摄电视剧《沈万三传奇》时未经原作者许可而进行改编,也只与原作者的改编权有关,但与本案无关。故你会主张苏州电视台等侵犯了你会的改编权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你会称“沈万三的人物新形象是你会塑造的,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电视剧《沈万三传奇》虚构了有关‘沈万三为乞求与洋人做生意将爱妾送洋人’之情节,侵犯了你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在本案中,你会通过《江南巨富沈万三》一书构思的沈万三善于经商等人物特点,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沈万三属于历史人物,民间对其有多种传说。本案诉争电视剧为表达剧中的沈万三形象特点而虚构的有关情节正是编剧等对沈万三人物形象的独创表达,你会申诉称电视剧虚构该情节侵犯你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你会编辑的《江南巨富沈万三》一书收集的与沈万三有关的文章中,有些属于对已经发表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历史文献资料(如《明史》等)的抄录,对于这些文献资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任何人可以再对其进行独创性表达。
4、关于电视剧《沈万三传奇》的编剧吴恩培是否抄袭了你会的编辑作品《江南巨富沈万三》,及苏州电视台等与吴恩培的关系问题。剧作者吴恩培是否构成侵权,因你会在原审中未向吴恩培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未予审查。现你会向我院申请再审提出的该项请求超出了原审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另,电视剧《沈万三传奇》是在终审判决后才拍摄完成并播放的,你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曾看过该电视剧,且你会在本院审查期间也认为播放的电视剧《沈万三传奇》与编辑作品《江南巨富沈万三》的表现形式、故事情节等均不相同,故你会主张苏州电视台等侵权没有事实依据。你会认为电视剧《沈万三传奇》的剧本的作者是在“利用了你会提供的《江南巨富沈万三》编辑作品的创意、智慧、素材、史料后受到启发创作完成的,因剧本的作者是受苏州电视台等委托创作的作品,故苏州电视台等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剧本与原作品的关系仍涉及改编权的问题,如前所述,你会未举证证明享有对被汇编作品的改编权,故剧本的作者改编原作品只与原作者有关。其次,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如没有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构成侵权,依法应由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再次,看了或参考了某人的作品或者提供的素材、史料后创作新的作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为任何人的智力成果都离不开对前人智慧的借鉴,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看各自创作完成的作品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抄袭,或者未经许可使用等,否则不构成侵权。
综上,本院认为,因你会主张苏州电视台等侵犯你会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你会对本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你会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监字第3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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