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四家唱片公司,被告是某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址开辟网站的内容有一音乐栏目作为流行音乐的信息平台,除发布一些娱乐新闻、歌星档案外,还收集一些互联网上载有MP3歌曲的网站,对这些网站所载MP3歌曲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在其音乐栏目内列出了经编排的有关MP3歌曲的链接,同时通过搜索引擎,使网络最终用户能无偿聆听或者下载这些MP3歌曲。原告认为,这一链接服务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遂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四家原告达成内容完全相同的四份协议。每份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承认,其行为给原告的录音制品邻接权带来不利影响,被告同意停止上述链接服务行为;
(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上述事件,如有发生,被告愿以每首歌曲10万元作为赔偿;
(四)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经付出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见证费及赔偿费共87500元;
(五)本调解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本案事由提起诉讼或者其他请求;
(六)本调解生效后,双方均可向外公布协议内容,但是当提及对方公司名称时,则应事先通知对方。
二、评论
(一)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必要性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国内有关人士,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对于是否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1、 我国网络发展的情况
在介绍有关人士的不同意见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网络发展情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网络传播在我国已经不是陌生的事物。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服务于1994年3月正式开通,当时只有很少用户,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且近一、两年尤为突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统计,到1997年10月,网络用户才达62万,到1998年2月就达82万,同年3月底达106万,到6月底达117万,1998年底达220万,1999年6月底,达400万,截止到2000年1月,网络用户已达890万。1999年的统计说明,网络用户的年增长速度为400%。从现在新发展的网上用户看,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部门居多,其共同的特点是一个部门上网,就能带动几百个甚至更多的单个用户。因此,估计今后网上用户的增加速度将会更快。另外,根据同一调查,中国网民在网上访问次数最多的前55名网站全是中文网站。
从目前国内网络传播的情况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是无序状态。上网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更谈不上向权利人付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作品,然后以出版发行方式营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擅自将他人软件的加密装置解密然后上网传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在自己的网页中擅自登载他人作品(例如在很多用户的网页上都能查到常用的中外软件,这些软件通常并不是权利人自己提供到网上的)。这些情况如不尽快制止,长此下去,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可以免费使用,一旦形成公众都接受的习惯,将很难纠正。
2、是否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争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界人士对于是否要规范网上著作权交易行为,是否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人认为,网络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网民的数量占全国人口的极小部分,国际上对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问题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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