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海南出版社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2月分别委托四川省印刷技术协会印刷厂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两套书,其印刷数量分别为1万套(每套分A、B册),每套发行价分别为7.96元和10.40元,两套书发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8.36万元。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75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南出版社在其出版《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两套书的封面上重点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而且极力模仿《读者》的装帧、排版风格,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读者》杂志的精华本,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业。海南省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海南出版社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分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因,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接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储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介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作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璜。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在本案中,海南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同时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而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极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声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读者》是我国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一,深受读者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版社将辅以其他文字的相似名称使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果断出击,准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显示了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在对海南出版社处以罚款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民事权利,责令海南出版社赔偿《读者》杂志社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