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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林市谢作木销售擅自制造的凤凰等注册商标标识案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2-14   来源:   编辑:
 
案情简介

1993年以来,谢作木先后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运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到广西玉林市销售。谢购时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16900套,每套0.56元;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每枚0.012元;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每套0.05元。此外,还购进了一批其他标识。

1993年以来,谢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黄某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4000套。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元。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谢作木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收缴在扣的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3400套、"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及其他标识一批。

二、 处以10,88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事实不禁,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件。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但处罚过轻。

1. 浙江省金乡镇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厥的地区。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孽生和蔓延,就是有一批谢作木之辈推波助澜。此需重处之一理由。

2. 谢作木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中,主要是"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是我国驰名商标标识,是违法行为应加重处罚的情节。

3. 此种情节再向前跨进一步,就触犯刑律,是故意违法行为。按侵权行为处罚,应当从重。

综上所述,处罚款10880元仅是非法获利的两倍,不足以教育违法者,不足以打击假冒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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