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4月3日,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海口市美舍河房产楼,查获制假香烟窝点一个。当场查获假冒"红塔山"香烟1000条、"红梅"香烟50条、"中华"香烟6条、"阿诗玛"香烟5条、"红塔山"烟支40000支,假冒"红塔山"等各种香烟商标标识4500件(套),制假工具一套。另从现场查获的帐本中发现,当事人柳玉枝制造"红塔山"、"中华"等各种香烟共计410箱(每箱50条),价值约130万元。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柳玉枝制造假冒香烟的行为,触犯了《商标法》第38条第(1)、(2)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4500件(套);
2.收缴并销毁假冒香烟161条及烟支400000支;
3.收缴制假工具一套;
4.罚款20000以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假冒他人卷烟注册商标的案件。"红塔山"、"中华"等香烟,其质量上乘,商品信誉好,商标知名度较高。也正由于此而成为制假者制假、售假,谋取暴利的对象。制假者一般以个人、家庭作坊为主,因其地点、制假行为十分隐蔽,给行政执法机关打击假冒违法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是此类案件一个突出的特点。该案中,制假人柳玉枝为个人,作案地点选择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内,人民来往频繁,情况复杂,给办案带来极大的困难。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周密的调查,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迅速查获此案并作出处理决定,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坚决的,对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同时,也说明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工作的细致、快捷、认真。
值得注意的是,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此案定性时,同时引用《商标法》第38条中的第(1)、(2)项不妥。该案中,当事人柳玉枝从事的是制造假冒香烟的经营行为,不是从事销售假冒香烟的经营行为,引用《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定性即可,再引用第(2)项不妥。另外,该案中,当事人柳玉枝制造假冒香烟数量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