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出现第五种情况,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