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的记者报道,齐白石作品遭侵权案部分案件在沈阳一审判决,齐白石作品财产继承人获赔138万余元。
据介绍,齐白石的后人之所以在2007年底集中状告出版社,是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意味着如果不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超过法律的保护。(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个人认为,如果齐白石的后人在2008年1月1日后起诉仍有胜诉权。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就要我们来探讨一下,著作权保护期与其诉讼时效的问题啦。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
那么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呢?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指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这就是说? 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现在回头谈刚开始的话题,如果齐白石后人在2008年 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现了齐白石著作权保护期终止前相对应的两年的侵权行为(即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还是在诉讼时效内的,但由于他们主张权利的这段时间是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不能延长诉讼时效。而且他们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同的,例如,2009年1月1日发现侵权行为,他们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只能是发生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损失,而2007年12月31日以后因为超过保护期,作品进入公众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也就没有损失可言。如果在2008年4月30日发现的侵权行为,则要求赔偿数额的期间为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现在齐白石的后人在齐白石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所能指控的侵权行为,就不只是提起诉讼前两年的侵权行为,即使超过两年的时间,只要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这时他们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这其中的两年因为都在保护期内是可以得到完全赔偿的,但也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的延长,使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两年前的侵权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