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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机制取代行政手段?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1-10   来源:   编辑:
 

随着中国进入WT0的后过渡期的来临,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竞争无疑将是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驰名商标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但在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局认定驰名商标名额有限且程序复杂的情况下,通过商标纠纷来认定驰名商标已成为时下不少精明企业既解决纠纷、又进一步树立品牌的“一箭双雕”的最佳途径。
    近年来,在中国已加入WTO和修改了有关商标法律及法规的新形势下,许多企业在遇到商标异议、争议、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商标纠纷问题后,在沿用一贯的行政 程序和司法程序处理商标纠纷时,却往往忽略了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来达到既解决了纠纷、又进一步树立品牌的“一箭双雕”的最佳途径。
    调查显示,广东、福建、浙江三地的企业较其他省份而言,在利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捷径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在当地逐渐形成一股较强的趋势。与此同时, 外国企业也在我国根据WTO规则出台有关新的法律法规之后,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借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要求,并且讲究策略,从而颇有成效和收获。
    商标纠纷认定多被忽略
    应邀参会的专家指出,随着2001年底新《商标法》的施行,以及我国加入 WTO以来人们的商标意识、维权意识随之不断增强,国内企业或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种类也不断扩展,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案情也越趋复 杂化,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在10月 22日至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于珠海市召开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比如在新 《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而且花费不 菲。但如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在研讨会上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 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巧用商标纠纷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企业 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东南沿海地区走在了前面。  据红徽商标事务所日前正在进行的一项《通过商标纠纷获得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状况调查》资料显示,广东、福建、浙江三地的企业较其他省份率先利用商标纠纷这一捷径认定驰名商标,获认定的数量较多,而且在当地已形成一股较强的趋势,并已引起其他省份企业的效仿。
    据不完全统计,至目前为止,通过商标纠纷获得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已接近600件,而且其中不乏外国企业的商标,从中反映出外国企业也正充分利用 WTO规则下的中国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捷径。广东的珠江、铁将军、雅士利、太阳神、太太、采乐等,福建的劲霸、才子、特步、柒牌、九牧王等, 浙江的李子园、BIRD、奥克斯、方太、太子龙、纳爱斯等,都是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三省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其中福建 省泉州市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令该市的驰名商标数量骤加,在全国城市驰名商标排名仅次于京、沪居第三位,当地企业家已形成了上法院打“商标官司”认定 “驰名商标”来得既快捷又省事的观念。
    但总体而言,国内企业对此仍然盲视。许多企业忽视通过商标纠纷、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渠道,忽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这一具有明显的费用低、时间短的优势和捷径,这不能不说是个令人遗憾的事情。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外国企业尤其是美、日、英等国的企业却在我国出台有关新的法律法规之后,大多数商标权利人不但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趁机会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要求,而且不论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上,都坚持到终局裁定为止,大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之气势。
    廖俊铭指出,随着中国进入WTO的后过渡期的来临,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竞争无疑将是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驰名商标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通过商标纠纷来认定驰名商标已是趋势这一点必须引起我国企业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通过纠纷认定的技巧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专家提出了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以下四种途径:一是在商 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 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四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廖俊铭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和法官的认同,更 引起了参加研讨会的企业家等人士的极大兴趣和重视。怎样才能在商标纠纷中认定驰名商标呢?廖俊铭根据近年的驰名商标申请代理经验指出,无论是从商标局的商标管理、异议案件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案件还是法 院系统的民事诉讼中来认定驰名商标,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处理商标纠纷讲究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关实践经验,企业发生商标纠纷问题时 必须聘请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协助,否则事态发展很有可能不但事与愿违,甚至陷入被动局面。
    那么,如何来选择驰名商标认定的事由呢?廖俊铭认为,商标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下驰名商标认定的事由:
    一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是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五是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六是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七是申请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抢注,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业务发展造成损害。
    行政和司法的争议
    尽管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已被许多企业所认知,但实践中的行政和司法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已引发争议。
    据了解,除“小肥羊”和“皇室”等几个未注册的商标分别获商标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起关注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21金维 他”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认定,以及西安杨森公司与广东佛山市圣芳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采乐”商标在纠纷中,分别获不同的法院认定为驰名商 标等更引起业界的争论。 廖俊铭认为,在实行法院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双轨认定机制的同时,就不得不面对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认定冲突。事实上,由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中排他性的表达方式,以及我国行政机构一贯比较强势,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显得很不清晰,之前在实践中更未实施过。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 “保护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倾向性结论却认为,鉴于相当多的商标注册机构不具备评价一商标是否驰名或者收集结论性证据的充分能力,不应将认定驰名商 标的职权赋予商标注册机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有利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而且要考虑相反的证据,比行政机构仅依据一方的证据作出决定更为客观。 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与行政认定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冲突,更没必要去完全取代行政认定。
    专家认为,在新建立的认定双轨制模式下,行政认定可以继续存在并加强,但只在行政系统内有拘束力。在审判过程中,行政认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权威机构出具的鉴 定结论,即证据的一种来使用。法庭应有权根据双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行政认定的结果,是否进行司法复核,而没有义务接受行政认定的结果。对未经 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认定裁决。也就是说,鉴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商标局和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是不相同的。 商标局的认定权不应具有终局性,而应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相反,中级、高级这二级法院对驰名商标的确定权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认 定生效后应具有终局效力,确定驰名商标的最终归属。这才能够充分体现出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起步较晚,直至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商标局才开始应企业的要求,对一些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工作。在法律规定上,我国 也是滞后的,只在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从我国的历史与现状而言,采用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 相结合可说是个最佳选择方案。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但是如何判定一件商标是否驰名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就我国目前的认定标准与认 定机构及认定方式而言,亟待建立一套完整、可操作性强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廖俊铭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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