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1-9 来源: 编辑: |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专利,刘某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1999年7月2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镊子”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为2000年6月14日,现该专利权有效。2003年原告发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经营并使用侵权的专利产品,并口头通知北京市同仁医院有关部门停止侵权的行为,但医院仍继续使用。原告于2004年7月4日向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发了律师函,明确告知医院使用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并在该院购买时进行了公证。 其后一年来,原告曾无数次向医院有关部门反映该事,并将生产厂家“无照生产”、“无证生产”被处罚、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无生产条件下生产二类产品的证据,多次告知同仁医院,且告知使用经营该企业产品是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调整的违法行为。但北京同仁医院多方辩解,继续使用,给自己的专利权的转让与实施造成严重影响,从而给自己造成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自己认为医院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医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请求。 此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