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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增加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的有关规定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0-28 来源: 编辑: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具体而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一)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二)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上一条:
·
图书发行代理合同
下一条: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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