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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方式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0-28   来源:   编辑: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程序中文件的转送、口头审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以及审查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说明。   一、文件的转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二)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三)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审查方式的选择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答复,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可以针对该范围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专利权人提交答复意见的,将答复意见随直接作出的审查决定一并送交请求人;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专利权人提交答复意见的,将答复意见随口头审理通知书一并送交请求人。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已经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理由充分,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随附转送文件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由于当事人原因未按期举行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决定。


 
上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查原则
下一条: ·中国的发明专利在国外是否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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