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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0-18 来源: 编辑: |
手机铃声下载是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输权的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限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参与铃声下载的主体一般有网络内容服务商、电信运营商及移动终端用户。在手机铃声下载过程中,网络内容服务商作为音乐作品的实际使用人和收益人,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电信运营商如果仅作为信息传输通道,并不参与铃声下载的经营和直接分成收入,则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共同经营该业务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移动终端用户下载铃声存储到自己的手机中,作为电话提示音,则是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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