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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0-10 来源: 编辑: |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是:(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认定;(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4)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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