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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受保护的作品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9-27   来源:   编辑:
 
 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是这种思想方案,而专利法要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如,某发明家发明治疗疾病的仪器,并获得了专利,该发明家又写文详细介绍他的发明。他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同意,按照其文章制造同样机器,侵犯其专利权,但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2)破坏民族团结;(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4)泄露国家机密;(5)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官方文件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编辑出版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编辑作品。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译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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