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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9-25 来源: 编辑: |
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均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一、出版单位的界定
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应当符合以上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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