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产权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产权律师 在线咨询 产权贴吧  
  行业新闻 - 著作权 - 创意产业 - 商标 - 软件 - 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 - 新法速递 - 法律社区  
    北京特邀知识产权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知识产权法规 > 浏览

浙江省高院出台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指导意见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9-10   来源:   编辑:
 
 为正确适用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浙江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若干意见》,以规范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该意见明确,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经法院释明后,权利人坚持主张以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等五种情形的,不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该意见指出,适用法定赔偿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可能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专利权的种类、市场价值,专利产品的价值、市场份额,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12项因素。根据不同的专利权种类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数额区间,如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分别在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该意见还规定了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形,即侵权人在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后,仍继续实施同一侵权行为的,在前案确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加大赔偿力度。同时明确关联案件中不应重复计算的情形,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费用,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据了解,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法定额赔偿数额范围为10000元—100万元,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上一条: ·浙高院出台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指导意见
下一条: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