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产权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产权律师 在线咨询 产权贴吧  
  行业新闻 - 著作权 - 创意产业 - 商标 - 软件 - 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 - 新法速递 - 法律社区  
    北京特邀知识产权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知识产权常识 > 浏览

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9-9   来源:   编辑:
 
正文: 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使用的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而且,这种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即为了报道的需要不得不再现或引用;被使用的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就是对一个国家重大问题的分析;被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还应尊重作者的选择,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不能刊登或播放。
  (3)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的除外。
 
上一条: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应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条: ·如何在俄罗斯申请商标?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