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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6-29   来源:   编辑: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财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的人。根据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保险人一定是法人,一般是公司组织。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国家都有专门管理保险人的法律。

  投保人 又称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投保人应是具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按照财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较多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在财产保险合同生交效后,投保人就成为被保险人。但是,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新的险种和新的投保付费形式的出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如由单位或工会出面为全体职工投保集体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还本保险,单位或工会是投保人,全体职工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保险代理人 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即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索取报酬并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关系与一般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处,即代理权须依法律行为而授与,代理人应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代理人不得同时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代理等。同时也有不同之处,即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约束保险人的效力。代理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利益时,亦对保险人有约束力;代理人所知道的事,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中国保险业已比较广泛地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来开展业务了。如设立保险代理处,聘请专职代理人或建立代理关系,聘请兼职代理人员,以促进保险业务的巩固和发展。在世界上各主要城市和港口,各大保险公司之间一般都建立相互代理的关系,开展世界范围的代查勘代理赔业务。

  保险经纪人 即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同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中国过去曾有过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公证人 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会计室、估损等给予证明的人。解放前中国曾有过的公估行,就是具有保险公证人性质的组织,这是为了适应当时官办、民办、外商保险公司并存的保险市场而开办的。所谓公证人实为兼办理算人、估价人、调查人、鉴定人等各种业务的人。他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而进行工作,他的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保险市场必将会出现多家保险机构并存的局面,甚至会引入外国保险机构。为建立平等竞争环境,保护财产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制度将会得到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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