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北京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保险案例> 浏览

民事答辩状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6-21   来源:   编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23岁、住河南省郏县白庙乡张村12号
受托人:王宇,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委托人XXX为与赵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向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针对起诉状内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应按照事故责任书认定的同等责任承担相关费用50%,而不是60%。
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驾驶电动车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438元 、误工损失费13393元、护理费10133元、营养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等各项费用过高,过高部分费用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之规定,结合郑州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发布的2006年在岗职工工资年收入服务业为14612元,房地产业为16694元。误工费、护理费应根据误工时间和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三、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在与原告存在同等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应属一般伤害,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之规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李XX
2010年10月19日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9年修订)
下一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