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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施行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6-16   来源:   编辑: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施行
 

    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主要包括: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贯彻执行《办法》,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各保监局要把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监督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依照《办法》,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对照《办法》,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落实整改成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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