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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5-27 来源: 编辑: |
我国于70年代中期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有利地控制了人口数量过快的增长,使得我国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又使得我国人口死亡率下降,人口寿命普遍延长,由解放前的30岁左右,提高到74岁左右。从而使得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向老年型迅速改变。据预测,到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29亿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将突破10%,达到10.15%。联合国公布一个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是: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7%及以上,均是老龄化社会。可见,如按联合国公布的标准,我国届时将成为老年型人口的国家,全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虽然发达国家在70年代初就已进人人口老龄化,但是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都是在经济已经发展到高水平阶段出现的,已建立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日本在1970年成为老龄化社会时,人均收入已达1689美元,1977年人均收入为4522美元。而我国到2000年时,人均收入约为800美元。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缺乏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时,中国是在社会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跑步”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即所谓的“未富先老”阶段。为此,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它不仅勾画出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总框架,而且指明了企业补充保险发展的新路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定基本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离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实行补充保险则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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