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昌市某保险公司因业务员代填保单,且未对投保人讲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而付出了赔偿近四万元的代价。
2005年6月,家住广州的钟某搭乘朋友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货车相撞,钟某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弃车逃离。当地交警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认定货车司机弃车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钟某父母将车辆所属的许昌市某纸箱公司及车辆投保的许昌市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离,而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司机肇事后弃车逃逸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投保单上除投保人基本情况是纸箱公司填写外,其它皆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且保单中印有的“本人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等内容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无纸箱公司的签名或印章。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许昌市某纸箱公司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不能证明其与逃逸司机的关系,故纸箱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同时依法享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权。因机动车辆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栏目中的投保人签章处,没有投保人某纸箱公司的签章,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有力的证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其所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034.58元中,由许昌某纸箱公司承担52034.58元,保险公司承担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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