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000061,股吧)出口国,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典范。本文从比较的视角,介绍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制度结构和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农业保险的不足,探讨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历经三个阶段。一是政府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独家经营“单轨制”阶段。此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以只承保小麦(资讯,行情)(资讯,行情)、棉花(资讯,行情)(资讯,行情)和烟草保险等为主,保险责任为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有限,农民参与率较低。二是政府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双轨制”阶段。三是政府提供补贴并完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和代理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单轨制”阶段。
美国农作物保险形式。一是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这是美国最早开设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保险的范围最广,保险作物约为70种,保险责任包括干旱、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雹灾、火灾和作物病虫害等。二是团体风险保险。该险种的保险产量与所在地该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挂钩。当所在地平均产量因受灾损失而低于保险产量时,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补偿,而不考虑各个农场实际产量的高低。三是收入保险。自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生效以来,收入保险成为美国农村地区最受欢迎的险种。四是冰雹险。在美国农业保险中,大型天灾险种一般都是由政府支持的,但惟一例外就是冰雹险,这是一个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
开办农业保险的经验。一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逆选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性参加。二是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由于农作物收获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情况下,私营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大风险。三是单独的费率、保费和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与一般财产保险的计算方法区别很大。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主要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农户(农场主)所选择的险种的保障水平加以计算和调整。四是政府宏观调控、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负责宏观调控,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刺激,如积极立法、财政补贴、免税等。
中美两国农业保险的异同
共同点。主要包括:为了增强农业的经济稳定性,开展农业保险是必要的;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法律上、经济上、行政上的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让商业性保险公司更多地参与;应当在WTO关于农业问题的协议框架内开展农业保险;开展农业保险要同防灾、减灾工作相结合。
差异点。一是对农险的探索历程不同。美国政府是在私人公司多次试办农作物保险失败后才开始研究农业保险的。经过了16年的调研和多次听证后,国会于1935年通过第一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政府开始经营农业保险。我国农险虽然自二十世纪30年代曾陆续试办,但由于既缺少必要的经济基础,又没有法律来规范,大都是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的供给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二是对农业保险的决策机制不同。美国采取的是国会听证制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的参与率高,比较科学,从农险是否开展到法律的修订都是如此。中国是政府官员决策,公众的参与率低。近几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三是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水平不同。美国有完备的农险法律体系,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应支持农业保险。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只能执行规范商业性保险活动的《保险法》。
我国农业保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
自然需求不断增加,但有效需求严重不足。1978年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为162亿元,1994年则为1944亿元,10余年增长10多倍。2008年,我国农业巨灾更为严重:“1·25”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6月南方9省暴雨洪灾、年末全国冬小麦大面积持续干旱,损失数以亿计。
费率高但农业风险保障不足。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高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资讯,行情)(资讯,行情)、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仅为0.2%~2%。导致农业保险费率高企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
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矛盾。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其赔付率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种情况显然有悖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化经营宗旨。
美国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出台《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二是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对参保农户优先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
建立相关再保险机构与制度。一是成立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制定政策、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服务:负责向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再保险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与各私营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对私营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再保险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是仿照美国的《标准再保险协议》制定实用的再保险政策。形式上,可将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对比例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可以将任何合格合同指定到风险转移基金、发展基金和商业基金中的任何一种,保险人利用所有比例再保险分出业务后,必须至少保留一定数量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三是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再保险补贴。一是明确再保险补贴的重点。应主要对粮棉糖等敏感性大宗农产品(000061,股吧)以及畜禽、蔬菜和水果等主要出口创汇产品进行再保险补贴,以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选择适当再保险补贴方式。包括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并借鉴美国做法,对农业保险补贴采取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两种方式。三是探索建立财务再保险补贴制度。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引入到农业再保险中并大力加以资金补贴支持,则既可以调动农民投保,增加保费收入,提高农业整体保障水平,又可以推动农业再保险公司积极投入到农业保险中去,减轻政府的负担。四是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
加强再保险品种创新和人才培养。一是提高从事农业再保险人员的待遇。二是委托有关大专院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三是加强在岗职工培训与管理,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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