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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有法:《保险法》修订后的路还很长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4-16   来源:   编辑:
 
劳有法:《保险法》修订后的路还很长
  新修订的《保险法》通过媒体传播已广为人知。作为一部保险行业大法,它既是规范市场的唯一依据,更是平衡市场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则,故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

  叫好归叫好,一些媒体却将《保险法》的颁布提到了不恰当的高度——将其喻为消费者“强大的法律靠山”,认为其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保险业和国民经济中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从此“可以舒心地出一口长气了”。

  按此说法,新《保险法》颁布后,保险业诸多不规范现象就会立马刹车,投保人也不会再为买保险而烦恼,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从此就会建立起和谐的买卖关系。恐怕没有这么简单!

  投保意识和知识匮乏

  撰文之际,笔者读到了一则官方公布的材料:2009年第一季度的《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投资最合适的”居民占比上升至32.9%,其中认为“购买股票最合适”的居民占比上升至13.8%。意料中的,在数据中“购买保险”的选项排名末位。目前保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一部《保险法》的颁布,果真能在短期内改变大多数人保险意识低下的现状,提升保险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吗?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笔者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来到东亚展览馆参加咨询工作,在接待了几位客户后,笔者深感虽然都是一些常识性问题的投诉,但却反映出了投保人保险知识的严重匮乏。

  其中有一位客户嚷嚷着要退保,一问,原来他作为父亲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但女儿坚决不同意。笔者查看保单,上面却是女儿的签名,再深入一问,原来是父亲所为。这位父亲的理由是:我想女儿总是会同意的。

  还有一位客户,投保至今已领了两次生存金,却固执地要退保。问其原委,原来当初投保是想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现在人未退休,却已经在领钱了。这位投保人嚷道:“宁可将以前领的生存金退还给保险公司,换成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上述两个案例,投保人犯了同一种错误:将保险合同视作可随时更改的“说明书”。

  该次保险咨询会上,这类投诉不在少数,如果放大到整个市场现状,此类现象则可能更为常见。

  改善软环境

  实践说明,改变大多人保险意识低下的状况需要几方面共同努力:投保人要以一种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对待保险;保险销售人员在指导投保人买保险时,要加大精耕细作的说明力度,使客户明明白白地买保险,同时保险公司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得到有效强化;监管部门,则更需要从市场的可操作性上,加强监管力度。

  如此,在保险市场形成规范的氛围之后,改变投保人保险意识低下的状况才指日可待。但显然,这样一个过程仅依靠一部《保险法》是勉为其难的。

  笔者之所以认为,上述“把《保险法》的颁布当作靠山”云云不合常情,道理就在于:《保险法》固然是一部行业大法,且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种种关系,但就其法律效应而言,主要是对行业的发展方向与宏观层面作了制约性的规定,对某些投保行为作了简练划一的说明。就对投保人投保与保险公司运作而言,具有“应该这样”、“不能那样”的分别与限制。

  但就提升保险意识而言,《保险法》即便以铁板钉钉式的法律条文做“一、二、三”的硬性规定,仍无法填补大众、特别是投保人在保险意识方面的缺失,因为这种缺失是由多重复杂因素融合而成的软环境造成的。而提升投保人的自我保险意识,关键在于如何改变当前的保险软环境。显然,这不是一部《保险法》的颁布所能完成的。

  由此,笔者认为:改革深化现有的保障体系是国家之举;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优化保险的人文环境是社会之举;提升大众对风险的深层次心理认知则是大众之举。而这三合一的发展模式,才是改变保险业现状的根本。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却来日方长,需要社会综合治理才能完成。对此,笔者深信不疑。

  他山之石

  拼车新政猜想:

  保险怎么“拼”?

  理财一周报记者/余果

  今年2月27日起,杭州市由交通部门对民间自发的“拼车”出行实行备案管理,率先试点拼车合法化。但本周最新消息显示,新政出台近一个月却几乎无人问津,与拼车市场巨大的实际需求形成强烈反差。

  据了解,由于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一款专门针对拼车的保险品种,一旦发生事故,配套的保险机制未引入、“责任难界定”是不少车主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对此,保险专家建议,首先,拼车双方可以购买类似于出租车旅客责任险这样的意外保险,一旦发生了意外,也能将民事风险转由第三方分担,或者还可购买车上责任险,以化解人身伤害的损失。但一般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车上责任险,且有不少免责条款。此外专家还建议,在行车没有违规的前提下,拼车之前不妨彼此签订一份免责协议。

  杭州市交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陈捷对媒体表示,不排除将来政府建议保险企业开发专门针对拼车的保险产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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