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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2-24   来源:   编辑:
 
    海外投资保险,又称海外投资保证,是指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契约,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该承保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援助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投资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投资市场新的发展需要,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效仿美国相继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这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极大的海外利润。
      在我国,海外投资活动尽管开展得较晚,但其发展却极为迅速。然而,目前我国在海外投资的管理上,不论从范围、政策、管理手段,还是从具体内容来看,都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发达国家所普遍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果我国海外投资者碰到东道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实行外汇管制以及发生革命、战争、内乱等政治风险,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投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这显然会严重打击海外投资者从事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尽快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笔者拟在借鉴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投资保险范围、保险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投资、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等问题提出初步构想,以供有关立法部门和学術理论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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