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是意外伤害,按寿险公司的解释要具备四个条件:
(1)非本意的; (2)外来的; (3)突然的; (4)非疾病的。
例如,某小学校的学生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四年级学生李某在操场玩时被同学不慎踢了一脚,正好踢在肚子上。当晚肚子疼痛不止,家长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迅速做了切除手术,共花医疗费用1380元。出院后,家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保险责任,因而拒付。
理由是:这次事件从表面上看符合非本意的,孩子被同学踢了一脚;外来的,致害的“脚”来自身体的外部;突然的,当晚便发生腹痛不止,时间很迅速;但最后一个条件非疾病的不符合,阑尾炎不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害事实,而是身体内部组织的病变,因而此事件仍然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拒付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学生平安保险中增加附加险住院医疗保险,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