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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患病享受的医疗保险补助金待遇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3-11-12   来源:   编辑: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去了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疾病袭击,生活便会更加困苦。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颁布实施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医疗健康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一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25%。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累计极爱哦那失业保险费时间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极爱哦那失业保险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上述规定给与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呢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与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 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补助。

  但是,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知识: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不参保就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如要不间断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可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例如:2月份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必须在1月份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2月份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费,3月1日起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实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不间断地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失业人员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纳医保费至退休,可不受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的60日仍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要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按第2条办理。

  4、失业人员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不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将受到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如果年限不满,将在退休时补齐缴费年限的医保费。

 
上一条: ·跨区就业养老保险将随本人转移
下一条: ·本案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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