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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应实施单独监管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1-5-20   来源:   编辑:
 
□本报记者 李画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玉泉,5月19日下午参加了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寿险论坛。李玉泉提出,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实施单独监管,以进一步加快我国健康保险发展,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发挥健康保险在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677.47亿元,在全国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仅为5%,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30%左右;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全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约为1.3%,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10%以上。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总体发展仍然相对滞后。
在李玉泉看来,实施单独监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从行业层面加强对健康保险发展的统一规划和推动;也有利于加强宏观层面的政策协调,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李玉泉认为,健康保险具有特殊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规律,运营管理模式与财险、寿险有明显区别,具体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第一,定价基础不同,人均保费较低;第二,业务性质特殊,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第三,服务链条长,涉及领域宽;第四,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第五,理赔发生频繁,运营成本较高;第六,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初期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较长。
基于此,对健康保险实行单独监管,最主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健康保险的监管;二是根据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建立涵盖健康保险行业准入、统计精算、偿付能力评估、承保理赔、信息技术、第三方管理等方面专业化的经营标准和监管制度。
李玉泉对单独监管提出了几条意见:第一,要确立专业化的监管理念。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第三领域进行培育,科学谋划和加快推动我国健康保险发展,更好地履行保险业在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责任和使命;第二,要建立专业化的监管组织体系。在中国保监会内部及下属的各派出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与健康保险发展相适应的准则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各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健康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开展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健康保险的发展争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第三,要完善专业化的监管制度框架。完善健康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细化与寿险相区别、适应健康保险专业经营特点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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