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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1-5-20 来源: 编辑: |
本报讯【记者 郭永刚】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而且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存放银行。
据介绍,资本保证金作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最后屏障,在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备案、处置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暂行办法》实施近4年来,资本保证金的管理日益规范,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资本保证金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过对问题的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各保险公司可以在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征求意见稿》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修改存放银行条件、完善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强化资本保证金监督管理、细化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资料。
为便于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于1至3家银行,但是随着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资本金的不断增加,这一规定产生的资本保证金存放的集中度风险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大型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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