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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
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责任和附加险责任,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直接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暴雨积水、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的倒塌以及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盗窃责任:保险财产(私有居住房除外)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盗窃痕迹的被盗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 (二)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如果保险财产地址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金额增减等,应事先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被盗时,被保险人应尽力救护和保存现场,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和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案。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有关单证,以及公安和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参照出险当天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同一坐落地址各份保险单上相加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3.附加险责任的赔偿以对应的基本险有效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4.施救、保护费用以不超过对应的基本险有效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财产被盗窃赔偿后如破案追回,其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若愿意收回该项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按照条款规定给予补偿。 (四)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按下列比例交纳保险费: 1.基本险:每一仟元保险金额交保险费1元。 2.附加险: 盗窃责任:每一仟元保险金额交保险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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