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北京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免责条款> 浏览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能生效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投保人的车子在外地出了意外,花费修理费、拖车费共47636元。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承担此项费用,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闽清人黄某于2003年4月初购买了一辆”蒙迪欧”轿车。2004年4月26日,他将车子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同年5月25日1时许,在104国道福安路段,轿车的底盘被石块碰刮,致使机油泄漏,黄某又行驶了100多米后,发动机抱死。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到现场查看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对修理工时费1020元、更换配件费用1258元及两次施救吊车费用3500元给予了赔偿。至于黄某实际花费的修理费、拖车费47636元,保险公司则认为黄某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按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黄某称当时未见到保险条款就签了合同,说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保险单上的明示告知,只是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责条款,并不等同于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辩称已尽告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后,驾驶员应当注意到仪表盘上的机油警示而未注意,同时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也未立即报案,显然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放任损失扩大,黄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扩大损失的30%,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条: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说明
下一条: ·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获赔偿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