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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获赔偿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由于保险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华泰财产保险上海公司昨天在浦东新区法院输掉了官司。 

  去年3月,本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 

 

  需要提出的是,保险合同是牵涉到被保险人人身和财产的切身利益的格式合同。出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的立法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尽告知义务,特别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更要作明确说明,否则保险人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一条: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能生效
下一条: ·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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