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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非从业人员的福音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中国新疆喀什政府信息网  作者:刘晓莉 章俊峰 “我家孩子也可以办医疗保险了,总算了了我一块心病,这孩子今年老爱生病,一病就得花去我一个月工资,我都快受不了了,这下可好了,城镇合作医疗真是替我们办了一件大好事呀!”这是一个乡镇公务员对笔者说的一番发自肺腑的话。

  继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台以后,泽普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喀署办发[2008]84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08年7月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全县人民彻底解决“就医难”的问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解决城镇、社区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看病就医问题,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也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上实现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障的全面覆盖。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社区统一代缴,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年120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未成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参保每人/年个人缴费2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

   通过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实现参保居民在医院、社区“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康复到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为促进人民健康、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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