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让人嫉妒:由2006年的93家保险机构增加到146家,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在短短五年内从4931亿元增加到1.47万亿元,总资产也由1.5万亿元增加到5万亿元。面对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似乎没有一个国家的金融巨鳄不对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感兴趣。一位国外知名保险机构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表示:“中国不断改善的投资环境以及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使得我们非常看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占据我们全球发展策略中核心位置。”
从过去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小字辈”,到如今世界保险巨头纷纷觊觎的“保险大国”。站在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五年来中国保险业走过的风雨历程,解析保险业的发展思路和战略,对我们展望和把握保险业“十二五”的发展无疑是必要的。
“扬弃”式创新监管
回顾过去的五年,无论是曾经的宝贵经验,还是不堪回首的惨痛教训,这些都必将成为中国通向“保险强国”之路中的关键一步,都应当在理性审视后成为保险业“十二五”发展的坚实基础。
不得不承认的是,彼时的中国保险业面临的国际形势并不乐观。2007年以来发生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美国保险业通过承保次级抵押贷款保险、次级债券担保保险等业务和购买大量的次级债券成为此次金融危机形成的一个重要推波助澜者,并因此在危机中遭受重创。国际保险业巨头——美国保险集团(AIG)几乎濒临破产。直至2008年9月16日,美联储不得已斥资850亿美元,美国政府紧急宣布接管美国国际集团(AIG)才使其得以避免破产。一时间,全球保险业都笼罩在业务发展受阻的阴霾之下,瑞士再、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英国英杰华(Aviva)等世界知名保险公司也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直接持有次级债券和破产或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股票和债券等相对有限,但影响也同样不容忽视。由于全球股市持续低迷,我国保险业投资收益和各保险公司净利润大幅下降。据保险公司2008年年报显示,A股三大保险巨头净利润较2007年出现大幅缩水,平均减幅高达73%。2008年,中国人寿实现净利润100.68亿元,同比下降64.19%。对于利润的大幅下降,中国人寿认为原因主要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资本市场的深度下调,使得2008年投资收益出现了大幅下滑。
尽管有无奈和担忧,但是中国保险业接纳世界和世界进入中国保险业的的脚步并没有放缓。相反地,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消化吸收国际经验的热情越点越热,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扬弃式”的再创新,在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等方面基本建立了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监管体系。
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我国保险业建立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在2003年开始试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标准、强化约束力,偿付能力监管逐步成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以2006年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为标志,公司治理监管从无到有,监管的操作性和指导性逐步增强。此外,随着稽查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建立以及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出台,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组织体系、制度标准和操作流程也得以不断完善。
坚守风险防范底线
金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对国家的繁荣与昌盛至关重要,对于保险、银行这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金融行业,国家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进行较为严格而密切的监管,对市场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以保证其稳健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在我国的金融业当中,作为“谨慎性金融”行业的保险业,国际金融市场的深刻变革给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带来深刻的启示,“生存与安全”这一基本理念在过去的五年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贯彻。面对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及时纠正了“一讲发展就不顾风险、一讲防风险就担心影响发展”的错误认识,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方针,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也将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金融危机中全球保险巨头AIG顷刻间出现巨额资金缺口而走到破产边缘,究其危机源头,不是保险业务自身出了问题,而是系列的金融投资衍生产品出了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整个行业也都热衷于资本市场,而且抱有相当高的投资预期。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的情况下,我国保险经营与消费更要回归理性,充分认识到保障才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这是其他任何金融工具都无法代替的,也是保险行业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此外,目前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运营风险、诚信风险、投资风险等,其中尤以投资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和冲击最为值得关注和防范。”
防范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这就需要构筑金融风险传播的防火墙。既要防止保险风险向其他金融领域传递,影响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又要避免和降低其他金融领域的风险对保险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强化了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高度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如今,遵循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在“十一五”期间构筑了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我国保险业形成了市场化的风险救助机制,逐步确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
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十一五”无疑是我国保险业面临形势最复杂、经受考验最多的时期,但也是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在这五年中,我国保险业主动将行业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交强险制度开启了我国法定保险的先河,财政、税收各项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一种全社会关注保险、支持保险、运用保险的环境氛围正在形成。
2006年,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我国保险业取得的巨大成绩,同时将保险从行业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不仅如此,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新医改意见、“十二五”规划建议等中央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以及《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利用保险加强社会风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多个部委与保监会联合下发文件,5个省市政府与保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各省区市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保险工作的文件,把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
在监管层面,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打破了“就监管论监管”的局限,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市场主体由少到多、市场机制作用由弱到强的过程中,适时将保险监管的重点从培育市场向规范市场转变,保持监管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值得关注的是,在金融危机的历练当中,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应运而生。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2年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修订《保险法》后,我国保险业根本大法进行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新《保险法》不仅在一些监管空白领域制定了新制度,还对一些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监管等基本原则在这部新法中更加得以强化。据统计,新《保险法》发布后,共有部门规章33项、规范性文件277个重新制定和修订。如今,我国已经建立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基本覆盖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主要领域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