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后参保人在省内城市区域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实行“视同缴费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目前,具体操作还在探讨之中。
“此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确实普遍存在。”昨天,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一位负责人谈到,由于此前参保人流动造成转入地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各地都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设置了一定门槛。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实施一年后,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又颁发了相关处理意见通知,就解决参保人省内转移障碍作出新规定。
依据新规定,今后参保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为参保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随同转移。参保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时,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并转移其视同缴费账户基金以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信息,转入地不再重新核定建账金额及与其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
据了解,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是广东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亮点之一。按照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涉及1993年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贯彻实施《广东省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人群。
据介绍,此项新规定把老职工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历史欠账”,实实在在地“账户化”,按类似个人账户的方式管理。以后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之间转移时,实行“视同缴费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此举能缓解转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既解决了省内转移的障碍,还可创造条件实现与已经实行账户化的部分省市的转移。
目前,我市“视同缴费账户”正逐步建立,具体涉及省内转移的操作问题还在探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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