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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免税你知多少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1-9   来源:   编辑:
 
“这是近年来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较集中的一次。”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8家保险公司的115种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这8家保险公司包括恒安标准、光大永明、大地财险、泰康人寿、友邦保险、中国人寿、首创安泰、中意人寿。对于一些险种的免税情况,以及消费者对此问题的了解,记者到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保险企业减轻税负

  记者询问身边的同事、朋友,是否了解《通知》提及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得到的答复都是“不太清楚”。记者从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处得到了明确的解释:保险按照是否返还分为消费型和储蓄型两种,消费型保险产品一般参保期限少于一年,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医疗保险、意外险均属此类;而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一般都具有返还性,与储蓄类似,符合规定的产品按现政策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保险公司主要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的对部分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位人士举例说,赵先生今年22岁,购买了一份30年期保额为11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年付保费2497元。如果30年后不出险,赵先生累积支付保费74910元,同时得到11万元的返还金额,两者35090元的差额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赵先生的净收益。“按照税法规定,此类业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畴。如果未获免税审批,保险公司就要对这笔保费收入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总体而言,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较低,甚至不征。与世界水平相比,中国保险业总体上还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因此,对部分产品免税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增强了保险行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外,国家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税,也体现出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对一些政策性强、非盈利性或盈利水平低而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险种,如寿险、健康保险等制定较低的税率;而对一些利润相对丰厚、赔付率低的险种制定较高的税率。”

  投保人收益“水涨船高”

  “在国家对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前提下,消费者选择分红型产品则能得到更多的实惠。”有关人士说。

  如果把买保险视作理财行为,投资保险的一部分收益来自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的免除。该人士举例说,如果投资者购买分红保险,即可按照投保人现金价值的70%返还红利,且按照复利滚动计算。而产品收入免除5%的营业税后,保险公司利润增加,投资者的返还收益也会随之“水涨船高”。再加上投资人寿保险的红利所得免征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获得23.5%的免税收益。

  显然,免征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使得一些投资者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了保险产品,这是否会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终端寿险产品的销售价格会不会因此下调?

  “政策虽好,但对消费者实际投保行为的激励作用可能有限。”一位有着8年寿险销售经验的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对人身保险的基本需求是比较稳定的,主要就是大病和养老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优越而加速增长。同时,保险产品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产品,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买一赠一,多买多送,让利消费者,只要保险监管部门的预定利率不调整,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利改变保费标准。

  保险业税收接轨国际惯例

  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仅此一项还远不能为保险公司解渴。

  业内人士呼吁: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在投资业务亏损时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对一些投资、养老型保险产品实行递延税制度,建议尽快统一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允许居民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健康保险,提升健康保障水平。

  专家指出,加入WTO以后,为了扶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确保与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需要针对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充分考虑影响我国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的各种因素,适当扩大免税险种范围,适时适度下调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和优化营业税税基,调整准备金计提标准和优化所得税扣除项目等,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并符合保险业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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