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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1-5 来源: 编辑: |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财政所的会计帅英曾于1998年、2000年帅英两次为母亲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险的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额3倍的保险金。其实,1998年时帅英母亲已有77岁高龄,所以投保时对年龄进行了修改,保险业务员对此也心照不宣。2003年帅英母亲身故后,渠县分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帅英再次修改母亲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后来获得了27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开后,保险公司收到多个举报,称帅英母亲年龄有假。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局仅立案侦查一天便宣告破案。 但是,这个案子却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极大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于:帅英两次修改母亲年龄的事实确凿,但是她是否就是保险诈骗罪犯却难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帅英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康宁险的保险标的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人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此案中,标的是帅英母亲的生或者死,并非她的年龄,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不构成刑法的保险诈骗罪。 二、《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险法对帅英这种情况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在两年内不解除合同的话,合同将受法律保护。 而检察机关则认为: 帅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已经不能用保险法这样的民法来遏制,必须使用刑法来调整。虽然帅英后一次篡改年龄是在两年的除斥期之外,但这两次篡改年龄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在她拿到钱时才形成。大竹县检察院认为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是保险法第54条的例外。 同时,年龄与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单独分开,也就是说,年龄是康宁险的标的。 所以,帅英已经触犯了保险诈骗罪。 目前,这个案件在牵扯了省市县7个公检法机关之后,已经呈上最高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刑法和民法之间的交叉条款而引起的法律冲突。它引发这样的思考:一项行为,当民事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需不需要刑事法律来调整?又或者,当该行为已经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时,是否刑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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