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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作用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1-5   来源:   编辑: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灾个人难以应付和承受的。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

    (3)实施补偿: 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其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其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其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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