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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须谨记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1-2   来源:   编辑:
 
生活中,常听闻一些投保人的索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一票否决”。当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尽相同。不过,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些拒赔案例起因乃由于投保人报案时未能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才导致出险后无法获赔,应引起所有投保人警示。

  如去年7月9日,保险公司接到汪先生报案,称其停放路边的自驾车被其他车辆撞击。理赔员前往查勘,根据撞击痕迹及受损程度分析,该车不可能是在停放时被撞。由此,保险公司要求汪先生如实陈述,但后者坚持原话。时隔两月,汪先生又到保险公司递交“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其中对事故解释为,他是在行驶过程中撞击第三者车辆,致使自驾车损坏。

  显然,汪先生对事故的两次解释有明显出入,保险公司无法确认造成车辆损坏的真正原因。公司认为,如果事故原本就由警方处理,那么汪先生提出赔偿当然没问题,换句话说,他7月9日报案时就不应有说谎的理由。就此,保险公司要求汪先生进一步提供有力证据。结果,后者10月份再次提供新的情况说明,又对其报案时的陈述予以否定。保险公司认为,其“赘述”和“说明”的真实性都无法确信,存在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行为,最终做出拒赔决定。

  这则案例中,对汪先生说同情吧,毕竟他给爱车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却一分钱理赔款拿不到;说不同情吧,毕竟他没有做到如实告知,违反了保险合同双方都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种下的苦果只好自己吃进。

  也许有人会问,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这“如实告知”条款难道还有法规支持?当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可见,无论买哪种保险,投保人今后若遇出险事故,切莫向“倒霉蛋”汪先生学习,而应记住“如实告知”,以免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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