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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须指定法律责任人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26   来源:   编辑:
 

从今年年1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要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为条款费率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负责,同时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在财产险的条款、费率上将被赋予适当的自主权,这是保监会近日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                    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的制定权、厘定权集中在总部,是保险公司的传统做法,日前浙江省工商局通报保险合同中12类“问题条款”,保险公司喊冤正是这个原因。分公司只有执行权,一方面导致个性化的产品缺乏,另一方面研发部门与经营一线缺乏沟通,导致产品脱离市场。保监会此次制定的办法主要是从财产险入手,推动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管理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将由保监会进行审批管理。其他保险条款将进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可以在推向市场后再备案,以备查询。                    同时,分公司也将被赋予相当的自主权: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费率,分公司可以在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但要经总公司批准后报所在地保监局审批;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分公司也可以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但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也相应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即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一名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其中,法律责任人除了要对条款和费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要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负责。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财产保险的风险种类和风险高低程度存在较强的地域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或自主开发备案类保险条款和费率不设任何限制。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实施后,将减少了审批种类,减化审批手续和流程,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投放市场的周期将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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